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487号 原告张锋莉,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牛勇,男,1974年5月4日出生。 被告王红艺,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莉与被告牛勇、王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锋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锋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锋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锋莉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