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30号 申请人朱春梅,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坤元,男,1966年7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范鸿斌,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玉春,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闫书芹,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春梅与被申请人范鸿斌、闫书芹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春梅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朱春梅撤回对被申请人范鸿斌、闫书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朱春梅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