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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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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成与张九枝、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李合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九枝,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李合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九枝,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成与被告张九枝、第三人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成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合成撤回对被告张九枝、第三人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合成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