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197号 原告张雪荣,女。 被告吴桂霞,女。 被告贾海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荣与被告吴桂霞、贾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雪荣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雪荣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