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周卫忠,男。 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忠与被告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卫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卫忠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季青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卫忠负担。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