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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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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民与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 原告张国民,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郭天合,男,68岁。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

原告国民,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郭天合,男,68岁。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国民与被告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