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8号 被告郭天合,男,68岁。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张国民与被告郭天合、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岗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