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张文燕,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子龙,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燕与被告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燕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子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燕撤回对被告张子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张文燕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