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李合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秀芹,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成与被告田秀芹、第三人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成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合成撤回对被告田秀芹、第三人鹤壁瑞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合成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