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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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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秋与赵培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李新秋,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培红,男,1965年11月15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李新秋,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培红,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李新秋与被告赵培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新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新秋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