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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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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申长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耕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贵修,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追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耕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贵修,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追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申长海,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和胜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坤,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长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飞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贵修、被告申长海、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晓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5日17时05分许,阎春平驾驶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鹤壁市柳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鹤大街时与沿兴鹤大街自北向南行驶的我公司所有的豫A902H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我公司车辆严重受损。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长江交管巡防大队认定,阎春平与我公司驾驶员郭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85000元,三被告至今未对我公司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申长海赔偿车辆损失45000元;2、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在承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蒙A46104牌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我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我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时间、地点及责任比例划分无异议,对该次事故造成损失应由承包交强险的公司先行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责任比例划分进行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其他间接费用。我公司未见到蒙A46104牌号车的行车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不排除免赔情况。

被告申长海辩称:我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我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阎春平是我雇佣的司机。涉案车辆在太平洋呼和浩特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上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蒙A46104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或垫付赔偿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17时05分许,阎春平驾驶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鹤壁市淇滨区柳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鹤大街柳江路交叉口时,与沿兴鹤大街自北向南行驶的由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由郭强驾驶的豫A902HL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长江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阎春平与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驾驶员郭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5000元。

被告申长海是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阎春平系被告申长海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4日零时止,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25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阎春平驾驶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与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902HL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阎春平与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驾驶员郭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时,蒙A4610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分别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对于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500000元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850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83000元(85000元-2000元=83000元)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内赔偿,故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1500元(83000元×50%=41500元)。

关于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支公司未见到蒙A46104牌号车的行车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不排除免赔的意见,因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长江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涉案车辆的行车证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