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 代表人秦法军,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地球村环保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地球村环保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地球村环保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地球村环保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地球村环保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