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208号 原告熊付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钞建坤,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 代表人郭一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付顺与被告钞建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付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付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付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付顺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