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王付香,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德付,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冯长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付村昆仑山自然村2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香与被告杨德付、冯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付香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