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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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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香与杨德付、冯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王付香,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德付,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冯长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付村昆仑山自然村2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香与被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王付香,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杨德付,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冯长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付村昆仑山自然村2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香与被告杨德付、冯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付香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