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