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08号 委托代理人陈成全,男,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父亲。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