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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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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申请郭淑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董现中,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全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继忠,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喜梅,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董现中,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全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继忠,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董喜梅,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淑英,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申请郭淑英为无民事行为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撤回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