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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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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与闫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98号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祥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闫随虎,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98号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祥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闫随虎,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闫随虎(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未果,2015年5月14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凌峰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闫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625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325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闫随虎辩称,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原告方的饲料经销商,原告销售给用户的价格比给被告的价格还低,导致被告生意没法经营,外面的欠款也无法收回。

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若存在,借款数额及还款是多少。

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6250元的事实,2014年12月31日,原告归还被告3000元,剩余13250元未归还。被告闫随虎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据上是本人签的名,但辩称不是借款,我与被告之间有合同,约定销售100吨奖励1800元,被告销售了40吨,原告没有给奖励,拉的饲料属于奖励。

被告闫随虎未提供证据。

原告借据1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及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从原告拉走了5吨饲料,价值1625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拉走饲料系销售奖励为由未支付剩余货款,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是借据,但从本院查明事实,本案应为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因双方长期存在着买卖合同,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价款,被告应按约定价格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支付价款132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是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为代理销售提成,可依据双方合同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随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1325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被告闫随虎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萍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