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志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伟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