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孙光华,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小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华诉被告邹文、王卫东、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文、王卫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光华撤回对被告邹文、王卫东的起诉。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