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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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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华与邹文、王卫东、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孙光华,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王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孙光华,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王卫东,男,汉族,河南永畅建工集团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小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华诉被告邹文、王卫东、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华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文、王卫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光华撤回对被告邹文、王卫东的起诉。

审 判 长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