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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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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平文与卢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姜平文,男,汉族,1951年12月31日生。 被告卢海卫,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文诉被告卢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姜平文,男,汉族,1951年12月31日生。

被告卢海卫,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文诉被告卢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海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平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3792.5元,由原告姜平文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