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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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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英与李建春、方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告李建春,男,1976年3月出生。 被告方文丽,女,1973年11月出生。 原告郭俊英因与被告李建春、方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4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

被告李建春,男,1976年3月出生。

被告方文丽,女,1973年11月出生。

原告郭俊英因与被告李建春、方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4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春、方文丽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7日和2012年3月12日,被告分二次从原告处以抵押方式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使用期限分别为一年和半年,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后,余款却迟迟不予归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建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

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和12日,被告李建春分两次向原告借现金共计150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李建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被告李建春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后,不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建春向原告郭俊英借款15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能够反映出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建春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方文丽应当承担责任,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俊英其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李建春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广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