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贺蒙福,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马春红,女,1977年2月6日出生。 原告张斌因与被告贺蒙福、马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决定受理该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以其名下房产、公司、车辆做抵押,向原告借款507000元,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98000元、95000元、400000元,共计1200000元。到期后,原告前去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以后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对原告张斌进行了询问,原告称被告贺蒙福因伪造公文罪在焦作市看守所羁押。 经查明,被告贺蒙福因涉嫌经济犯罪正在侦察阶段。 本院认为,因被告贺蒙福已涉嫌经济犯罪,因而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聂 瑶 审判员 崔广华 人员陪审员王六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