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76号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慈舰艇,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法定代表人魏青杰。 原告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732元,减半收取15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 瑶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