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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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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五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五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五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五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