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00029-4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毋顺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620000元,案外人霍新国以其所有存款3500000为原告提供担保。2015年4月13日,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保全,本院已已裁定解除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保全措施,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亦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霍新国存款350000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凌峰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