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吴孝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吴美男,男,现年18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张文阁,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雷诉被告吴美男、张文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孝雷在本案下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期间内,即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办理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相关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