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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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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雷与吴美男、张文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吴孝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吴美男,男,现年18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张文阁,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雷诉被

焦作市马村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64号

原告吴孝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吴美男,男,现年18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张文阁,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雷诉被告吴美男、张文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孝雷在本案下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期间内,即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办理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相关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