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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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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民诉孙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张战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安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民诉被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张战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安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民诉被告孙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战民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