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张战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安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民诉被告孙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战民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