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398号 原告常香荣,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小北张村37号。 被告李志全,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小北张村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香荣诉被告李志全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香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