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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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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民诉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75号 原告张卫民,男,195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住所地:焦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75号

原告张卫民,男,195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周西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清,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张卫民与被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栋栋、被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爱清、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民诉称,1991年7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并担任管理职务。1996年因公司亏损,原告被要求回家休息,至今原告处于待岗状态。现原告已满退休年龄,多次请求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被告却要求原告必须补缴50000元,才能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迟迟不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6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因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申请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焦劳人不案字(2015)037号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需以补缴社会保险为前提,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卫民要求被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