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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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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江诉张国柱、丁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张平江,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国柱,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丁艳敏,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

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张平江,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国柱,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丁艳敏,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江诉被告张国柱、丁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平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平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荣应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文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