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张平江,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国柱,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丁艳敏,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江诉被告张国柱、丁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平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平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荣应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文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