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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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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腾飞诉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69号 原告云腾飞,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789号。 法定代表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69号

原告云腾飞,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杜方涛、沈佳丽,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丽丽、郑国涛(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腾飞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腾飞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春晖

审 判 员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