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528号 原告刘景燕,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毛运良,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征,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燕诉被告毛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刘景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因原告刘景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景燕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诉讼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由原告刘景燕承担。 审 判 长 周荣应 审 判 员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文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