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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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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长芝与常小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2号 原告卢长芝,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被告常小青,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2号

原告卢长芝,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被告常小青,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芝诉被告常小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长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