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2号 原告卢长芝,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被告常小青,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加禾屯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芝诉被告常小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长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