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82-1号 被告李喜全,男,1967年8月3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琳诉被告李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琳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两项共计1025元,由原告李晓琳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