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72号 原告樊更新,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大虹桥乡中后村三号院。 被告周志鹏,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中站区安嘉小区12号楼1单元2楼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更新诉被告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更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更新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樊更新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