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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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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建福诉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6号 原告胡建福,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福诉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66号

原告胡建福,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福诉被告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福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建福负担。

审 判 员 赵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