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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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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郜希保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大家作村村民委员会、郜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原告郜希保,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本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大家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毋中林。 被告郜希军,男,现年

焦作市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原告郜希保,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本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焦作市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大家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毋中林。

被告郜希军,男,现年约5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希保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大家作村村民委员会、郜希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希保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希保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希保负担。

审 判 员 赵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