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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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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