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