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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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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时样诉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亚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梁时样,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谢亚伟(又名谢亚威),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时样诉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梁时样,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谢亚伟(又名谢亚威),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时样诉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亚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时样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时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时样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梁时样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