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87号 原告赵垒金,男,1965年1月1日出生。 被告赵满堂,又名赵锦喜,男,约6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垒金与被告赵满堂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垒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垒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垒金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垒金负担。 审判员 徐耀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