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靳萍萍,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许雅男,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萍萍与被告许雅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萍萍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萍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萍萍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萍萍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