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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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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同滨与秦天安、卢黑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告秦天安,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卢黑妮,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 原告袁同滨因与被告秦天安、卢黑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4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被告秦天安,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卢黑妮,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

原告袁同滨因与被告秦天安、卢黑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4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同滨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天安、卢黑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个体户。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秦天安、卢黑妮夫妻名下的车辆在原告处加油。2013年7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加油款278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1日前还清。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2月1日8个月间,按每月3分利率计算利息,如到期未还,愿以自己所有的徐工ZXS2225震动压路机和平地机GR165型偿还。2013年7月底,被告伙同第三人私自将放在原告处的压路机和平地机偷走,被告为了逃避债务,不履行偿还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加油款278000元及利息33360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1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加油款278000元;2、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份部分加油卡共计10张,证明被告秦天安、卢黑妮的工程车自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6月份止在原告处加油欠款的情况;3、从孟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原告报案材料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7月底发现被告秦天安将已抵押给原告的工程车辆于2012年11月29日又卖给王海云,王海云将车辆强行开走的事实,说明被告秦天安不履行主要债务;4、证人马伟胜、郭旭明出庭证言两份,二人系被告秦天安雇佣在工地开车的司机,证明二被告所有的车辆在原告处加油的事实;5、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户。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秦天安、卢黑妮夫妻名下的车辆在原告处加油。2013年7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加油款共计278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1日前还清。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2月1日8个月间,按每月3分利率计算利息,如到期未还,愿以自己所有的徐工ZXS2225震动压路机和平地机GR165型偿还。2013年7月底,被告在原告处的压路机和平地机被他人强行开走,原告方无奈报警,被告秦天安称其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在王海云处分多次借款60余万元,这两辆车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海云。原告多方寻找被告索要加油款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秦天安及卢黑妮夫妇所有车辆在原告处加油,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加油款为278000元,被告秦天安将其所有的徐工ZXS2225震动压路机和平地机GR165型抵押给原告,但其又将两辆车卖给了王海云,原告袁同滨的债权未实现,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为三分,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天安、卢黑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袁同滨加油款278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诉讼费5970元,由被告秦天安、卢黑妮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广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