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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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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中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焦作中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党校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春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智,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焦作中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党校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春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智,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中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徐永智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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