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72号 原告杨克全,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韩瑞景,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全诉被告韩瑞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克全撤回对被告韩瑞景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克全承担。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