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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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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克全诉被告韩瑞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72号 原告杨克全,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韩瑞景,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全诉被告韩瑞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全于2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72号

原告杨克全,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韩瑞景,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全诉被告韩瑞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克全撤回对被告韩瑞景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克全承担。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