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俊慈,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周应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慈诉被告周应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俊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