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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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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俊慈诉被告周应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俊慈,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周应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慈诉被告周应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俊慈,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周应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慈诉被告周应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俊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