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周西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庆九,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与被告杨庆九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焦作市冶金矿产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