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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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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李卫平、李软萍、李新国李金花诉焦作市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崔社青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赵福青,女,1937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宪法,女,1955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银平,1958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卫平,女,1964年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赵福青,女,1937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宪法,女,1955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银平,1958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卫平,女,1964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软萍,女,1969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新,男,1970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李金花,女,1973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永红,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金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顺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诚,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社青,女,1954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科花,女,1977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被告崔社青女儿。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卫平、李软萍、李新李金花与被告焦作市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崔社青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七原告与被告崔社青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李卫平、李软萍、李新国、李金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李卫平、李软萍、李新国、李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李卫平、李软萍、李新国、李金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4元,减半收取为567元,由原告赵福青、李宪法、李银平、李卫平、李软萍、李新国、李金花承担。

审判长  贾绍军

审判员  郭 岩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