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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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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利荣诉被告王友坤、第三人张素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秦利荣,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寇宏,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友坤,男,1938年出生,汉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秦利荣,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寇宏,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友坤,男,193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吕兰花,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友坤儿子。

第三人张素巧,女,195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利荣诉被告王友坤、第三人张素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利荣撤回对被告王友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秦利荣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