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73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鑫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与孟州路向南100路东。 法定代表人孔祥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松诉被告焦作市鑫奥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松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鑫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为423元,由原告谢国松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