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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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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云芳诉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赵云芳,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玉河小区19号楼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李艳红,女,1987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赵云芳,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玉河小区19号楼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李艳红,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李实权,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阎清,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芳诉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芳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