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40号 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玉河小区19号楼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被告李艳红,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李实权,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阎清,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芳诉被告河南科宇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红、李实权、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芳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 |